时间:2024-07-17来源:南山区财政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研究、拟定有关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区级财政发展规划,参与制定有关宏观财经政策。
(二)负责区级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区级总预算的执行;代编全区收入预算。管理各项地方财政收入,牵头落实向区级人大和上级部门报告全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票据和政府罚没物资。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支出的范围、通用标准,审核批复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并监督其财务活动。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统筹调度区级财政资金,负责国库现金管理。
(四)负责全区预算绩效管理统筹规划、区级预算绩效管理;指导、考核全区各预算单位绩效管理;拟订有关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
(五)负责办理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涉及财政部门事项,办理区级财政性资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六)负责编制区级政府采购计划,监管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七)管理地方政府债务,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
(八)管理全区会计工作,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检查监督会计政策和制度的执行。
(九)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拟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指导所监管企业以及有关集体企业党的建设。
(十一)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预算控制、产权监管、审计和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促进所监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协调处理所监管企业、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十二)负责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研究国资国企管理体制,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出意见建议。研究编制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规划,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十三)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变动、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和资产评估管理等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审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产权转让、国有股权管理、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四)负责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所监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形成职责明确、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
(十五)参与拟定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十六)负责对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的管理工作。拟定企业收入分配改革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完善企业领导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七)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区关于集体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区级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区集体企业(含股份合作公司)的改革发展、转型升级、业务经营和人才培养,推动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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