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0-13来源: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在建筑物屋顶、阳台共有部分以及外立面结构上搭棚、设架或者杂乱堆放物品,不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的规定,在建筑物的外立面结构上搭棚应当先行判断是否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若不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由市、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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