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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7来源: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五千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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