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修改背景
国家2016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首次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从法律层面规范了资产评估行业及管理要求,规定了委托方、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需要在制度中予以修改完善;同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精神,我委《深圳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对资产评估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需通过修订相应制度予以明确;且原制度规定的工作流程过长,需予优化以提升工作效率及操作性。
二、修订要点
(一)调整管理权限,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根据《深圳市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以及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在制度中对企业作为项目委托方及报告使用方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
(二)优化操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相关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省费用。将评估启动节点调整为形成启动评估工作的决策文件后即可开展; 删除原制度中未导致国有权益发生实质变动的评估备案事项; 细化需评估的实物资产类型。
(三)适应新经济业务需要,增补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境外产权交易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在法律效力、准则依据以及服务机构资质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制定了配套指引予以规范,防范风险,并新增了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开展市场化参股型投资并购业务的内容。
(四)完善监管制度体系,确保授放权风险可控
将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的评估管理职责与企业评估信息系统录入要求在制度中予以明确;在制度中对企业混改的评估委托方予以明确,推动风险降低,监管有效。
(五)细化制度表述,提高制度操作性
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保障国有权益,制度中明确要求企业需确认评估结果合理性和评估项目合规性,同时允许被评估企业为非市属国有控股企业时可不出具公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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