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南府办规〔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引导集体经济依法有序健康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为更好地落实《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监管对象
(一)《实施办法》适用于以下对象:
1.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
2.股份合作公司的分公司、经营部;
3.股份合作公司持股大于50%的控股子公司(包括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4.由两个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或由两个以上股份合作公司与其他主体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且股份合作公司持股大于50%的;
5.其他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延伸部分。
(二)街道办事处在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下,对上述企业实行属地监管。
二、加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
(一)股份合作公司与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集体用地签订补偿协议、确定返还用地指标、核发用地红线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情况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二)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项目开展论证前,应当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报送项目相关情况。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征求产业部门意见后,对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给予指导。
(三)股份合作公司合作开发的集体用地项目(包括在《实施办法》出台之前签订合作协议的项目),今后若项目合作主体发生变更,或者项目实施主体(即项目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的,都应当书面征得股份合作公司同意。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将上述变更事项作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经公司“三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做好有关信息公开。
(四)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项目从相关主管部门正式立项之日起,应当每季度向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报送项目推进情况,直到项目完成回迁安置之日止。
三、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监管
(一)股份合作公司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拟进行交易的,在交易开始的6个月之前,应当书面向其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租售计划,街道办事处收到股份合作公司租售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意见后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股份合作公司按规定申报的拟租售物业,原则上应优先满足我区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具体由区企服中心会同区集体资产办,建立相应联络机制。
(二)股份合作公司1000平方米以上的物业距租赁合同到期6个月之前,应当书面向其所在街道办事处申报租售计划,街道办事处收到股份合作公司租售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意见后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股份合作公司按规定申报的拟租售物业,原则上应优先满足我区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具体由区企服中心会同区集体资产办,建立相应联络机制。
(三)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的相关规定,保证其物业(包括但不限于符合规划建设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符合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规定。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需要新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装修时,依法及时向发改、规划、消防、住建等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各主管部门应当各尽其责加强监管。
之前我区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的为准。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