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韩秀医疗美容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TN2Q7U):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1.2023年3月7日使用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资格的医师郑某为患者王某某实施面部自体脂肪填充术时,应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赵某某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而赵某某医师作为指导医生未面诊患者王某某且是在患者麻醉后对手术进行指导的行为违反了深圳韩秀医疗美容门诊部制定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美容主诊医师负责制度);2. 2023年4月20日未按照规定封存王某某已完成的全部病历(肉毒素注射病历遗漏未封存)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28、《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版)》序号134,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南卫医罚[2023]62号),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2.警告,并处20000元,合并给予警告,并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卫医罚[2023]62号)已于2023年11月20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名称: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账号:75236618312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深南卫医催〔2024〕05D0520号),催告内容如下:
1.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35000元、加处罚款35000元缴至指定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户名称: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账号:752366183125)。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298号110室进行陈述、申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55-26411328,联系人:刘莹,张伟涛。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留仙大道1298号110室。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