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芳群:
经核查,1996年5月31日,你向原深圳市南山区住宅局提供了虚假的人口信息及证明材料,获得微利商品房购房资格,购买了深圳市南山区雷公岭3栋202号住房,构成骗购安居房。以上事实有《微利商品房买卖合同》《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深圳市公安局南头派出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住宅保障中心查询户籍档案的函〉的回复》《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依照《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七十四条“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骗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收回其骗购、骗租的安居房(骗购的按原价收回)”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决定:按原价收回雷公岭3栋202号住房。
因你的人口信息及证明材料造假无法通过邮寄、现场等方式向你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雷公岭3栋202号住房的预告通知书》(深南房改〔2026〕00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预告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本预告通知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预告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对本通知内容无异议。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162号南山区住宅保障中心A04办公室,联系电话:0755-26493318。
特此通知。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