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艳桃:
申请人胡波因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高新区派出所于2022年8月3日作出的深南公(高新)行罚决字〔2022〕3304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案号为深南府行复〔2022〕174号。本机关受理该案后依法追加你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并于2022年11月19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深南公(高新)行罚决字〔2022〕33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报案的第三人涉嫌“殴打、辱骂”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因行政复议过程中多次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委大楼A1318,联系人:梁有志,电话:0755-26542172)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