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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6-0117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6-06-22
名称: 深南劳人仲案【2025】8688-8692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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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5】8688-8692号

发布日期:2026-06-22  浏览次数:-

毫末智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申请人一)、毫末智行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

  本委受理李树林、范昌富、秦伦、何建宏、刘志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8688-869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分别如下:

  深南劳人仲案【2025】8688号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一支付8688号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23日期间工资12116.11元;

  二、由被申请人一支付8688号申请人2024年年终奖25200元、2025年年终奖68180元;

  三、由被申请人一支付8688号申请人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7724.14元;

  四、被申请人二应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8688号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南劳人仲案【2025】8689号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一支付8689号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59444.86元;

  二、由被申请人一支付8689号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22日期间的停工工资26434.78元;

  三、由被申请人一支付8689号申请人2024年年终奖59736元、2025年年终奖104500元;

  四、由被申请人一支付8689号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9855元;

  五、被申请人二应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8689号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南劳人仲案【2025】8690号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一支付8690号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73444.86元;

  二、由被申请人一支付8690号申请人2024年年终奖40500元、2025年年终奖123750元;

  三、由被申请人一支付8690号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9855元;

  四、由被申请人一支付8690号申请人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2413.79元;

  五、被申请人二应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8690号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南劳人仲案【2025】8691号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一支付8691号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55444.86元;

  二、由被申请人一支付8691号申请人2024年年终奖30456元、2025年年终奖99000元;

  三、由被申请人一支付8691号申请人2024、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9793.1元;

  四、由被申请人一支付8691号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4120元;

  五、被申请人二应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8691号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南劳人仲案【2025】8692号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一支付8692号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89444.86元;

  二、由被申请人一支付8692号申请人2024年年终奖44838元、2025年年终奖145750元;

  三、由被申请人一支付8692号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5585.5元;

  四、被申请人二应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8692号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5】8688至8692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ns.gov.cn/nsqrz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