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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董娜、梁凤苗、方焱兴、魏斯刚、朱志平、汪洋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8497、8498、8499、8500、8501、850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8497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董娜与被申请人在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董娜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工资3448.28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8498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梁凤苗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908元;
二、准许申请人梁凤苗撤回第2项、第3项仲裁请求: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1月3日至2025年11月10日期间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105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8499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方焱兴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方焱兴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908元;
三、准许申请人方焱兴撤回第2项、第4项仲裁请求: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8日至2025年12月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000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8500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魏斯刚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魏斯刚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000元;
三、准许申请人魏斯刚撤回第3项、第4项、第5项仲裁请求: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8日至2025年12月4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500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000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8501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朱志平与被申请人在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朱志平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0月1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310.34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朱志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
四、准许申请人朱志平撤回第2项、第5项仲裁请求: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9日至2025年10月1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0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135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8502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汪洋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汪洋2025年11月11日至2025年12月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200元。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5】8498号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南劳人仲案【2025】8497号、深南劳人仲案【2025】8499号至8502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ns.gov.cn/nsqrz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