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联合能源控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滕俐霞、王杰、黄文发、朱勇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8064、8065、8066、806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8064、8065、8066、8067号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8064号案件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滕俐霞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23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8927.56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8065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杰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3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杰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1000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8066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文发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5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文发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2500元;
三、驳回申请人黄文发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8067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朱勇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9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朱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3000元。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5】8064号至8067号案件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各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ns.gov.cn/nsqrz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