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七仁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深圳市柒仁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深圳市乐恩特教育文化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深圳市览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
本委受理何国鹏、林心怡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5640、564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南劳人仲案【2025】5640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9828.8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8月28日期间提成63989.6元;
三、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2650元;
四、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五、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735.17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深南劳人仲案【2025】5641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5205.37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7239元;
三、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四、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费3547.13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5】5640号、5641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ns.gov.cn/nsqrzj/gkmlpt/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