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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人简冬平、肖峰、廖锦源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7555号至755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2025】7555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10月14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43152.3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3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7556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7日至2025年10月14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40765.81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3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7557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25日至2025年10月14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48582.14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5】7555号至7557号案件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