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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吴明远、车梦婷、曾晨、周韩、罗少平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7087、7088、7089、7090、7091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7087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吴明远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1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7147.5元;
二、驳回申请人吴明远的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7088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车梦婷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23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6172.54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7089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曾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09655.9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曾晨2019年10月14日至2025年4月22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62149.65元;
三、驳回申请人曾晨的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7090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周韩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2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3594.77元;
二、驳回申请人周韩的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7091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罗少平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4867.45元;
二、驳回申请人罗少平的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深南劳人仲案【2025】7087号至7091号案件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5】7087号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深南劳人仲案【2025】7087号案件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深南劳人仲案【2025】7088号至7091号案件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深南劳人仲案【2025】7088号至7091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