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茗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
本委受理朱伟光诉你、芜湖市鸿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申请人一)、芜湖市鸿翎供应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广东锐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91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委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8153.45元;
三、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