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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蔡彪云、熊松、胡日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6692、6693、669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6692号案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蔡彪云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2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5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蔡彪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500元;
三、确认申请人蔡彪云与被申请人在2025年5月24日至2025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准许申请人蔡彪云撤回其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
五、驳回申请人蔡彪云的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6693号案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熊松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2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14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熊松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566.67元;
三、确认申请人熊松与被申请人在2025年5月24日至2025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准许申请人熊松撤回其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
五、驳回申请人熊松的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6694号案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胡日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2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489.86元;
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胡日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001.75元;
三、确认申请人胡日建与被申请人在2025年5月3日至2025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准许申请人胡日建撤回其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
五、驳回申请人胡日建的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深南劳人仲案【2025】6692号至6694号案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5】6692号至6694号案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各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