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徽通物流有限公司、李浩:
本委受理杨建珍、陈桂芳、张旖婷、张高俊、张伟俊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622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杨建珍等5名申请人丧葬补助金人民币88528.5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杨建珍等5名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1083760元;
三、被申请人一自2025年4月20日起,按月以3000元(10000元×30%)的标准向申请人四张高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2028年6月1日成年止;被申请人一自2025年4月20日起,按月以3000元(10000元×30%)的标准向申请人五张伟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2028年6月1日成年止;2025年4月21日至2028年6月1日期间被申请人一按月以2000元(10000元×20%)的标准向申请人一杨建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028年6月2日至2031年4月21日期间按月以3000元(10000元×30%)的标准向申请人一杨建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025年4月21日至2028年6月1日期间被申请人一按月以2000元(10000元×20%)的标准向申请人二陈桂芳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028年6月2日至2031年4月21日期间按月以4000元(10000元×40%)的标准向申请人二陈桂芳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被申请人一支付杨建珍等5名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