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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6-00424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6-03-23
名称: 深南劳人仲案【2025】5996、5997、5998、599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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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5】5996、5997、5998、5999号

发布日期:2026-03-23  浏览次数:-

深圳市国兰酒楼饮食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徐双成、陈锦秀、陈宁、凡晶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5996、5997、5998、5999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5996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5996号申请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7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31433元;

  二、驳回5996号申请人本案其他的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5997号案件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5997号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7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9929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5998号案件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5998号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7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9800元。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5999号案件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5999号申请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7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24年9月28日至2025年7月15日订房业绩提成人民币21181元;

  二、驳回5999号申请人本案其他的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5】5996号案件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南劳人仲案【2025】5997号至5999号案件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