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灿明书吧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深圳市南德书咖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
本委受理肖星鹏诉你及深圳市灿明书吧有限公司A8音乐大厦分公司(被申请人二)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788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 月30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6473.93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
4568.24 元;
三、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承担连带责任;
四、准许申请人自愿撤回请求被申请人一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500元的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