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9986号。
申请人:石*,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前海*(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马*。
委托代理人:吴*、钟*,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工资等争议。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资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石*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钟*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被扣工资20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未休年假工资1628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1000元(当庭明确仲裁请求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离职时间及原因。双方确认: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1688运营,双方已签订期限自2023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6日劳动合同,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4年10月31日,当天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两个月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辞退申请人,申请人2024年10月31日正式离职。
二、关于工资标准及2024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申请人主张每月工资结构为7000元+绩效(不清楚如何考核)+提成,每月10日由马*个人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不需要签名领取工资,由人事钉钉发放工资条。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正常出勤,但被申请人扣除2024年9月、10月工资各560元,故依法诉求差额1120元(560元×2个月),以当庭计算为准。提交的《工资条》予以证明每月工资构成中没有绩效项。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每月工资7000元(包含岗位薪资2100元、绩效工资2800元、津贴补助2100元),每月10日由马*个人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不需要签名领取工资,由人事钉钉发放工资条。提交的《员工入职培训文件》规定公司每月月初10日前会进行绩效考核,员工工资构成中绩效考核占工资总额的40%,并明确公司绩效考核等级评分标准,C级系数0.8考核为0分。《员工守则》规定公司实行月薪制,薪资主要由固定岗位薪资和绩效奖金构成。申请人在职期间负责的店铺销售额均为0元,2024年10月16日开始申请人长时间用工作电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申请人2024年9月、10月每月绩效考核均为C级,系数0.8,故扣除申请人2024年9月、10月工资各560元,该部分为绩效工资,被申请人属于合法扣除。
申请人另称,在职期间从未看过《员工入职培训文件》,《劳动合同》及《工资条》均显示固定工资7000元。确认有阅读过《员工手册》,但《员工手册》没有详细约定薪资构成。申请人在职期间负责的店铺销售额均为0元,是因被申请人仅在2024年8月开通店铺前进行广告投放3000元,此后再未提供支持,申请人主要负责店铺装修、上传产品、详情页、主图、店铺维护。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工资条》记载工资总额7000元,应加为全勤奖、提成、加班费/其他,应扣为社保扣款、迟到扣款、请假/旷工/其他扣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工资条》真实性确认,但未细分工资结构,绩效考核中如若达到B,则全额发放,如若低于B,绩效扣款则会体现在工资条中的应扣“其他”项,申请人提交的2024年9月工资条中,其他项560元(2800元×0.2)即对应其绩效考核0.8分。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守则》2.1规定,公司实行月薪制,薪资主要由固定的岗位薪资和绩效奖金构成。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每月绩效为工资总金额的40%,并主张根据每月考核情况,依据《员工入职培训文件》中规定的考核级别对应的考核系数扣除申请人2024年9月、10月绩效工资1120元。对此,本委认为,绩效考核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具体考核办法或细则,且该办法或细则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送达。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员工入职培训文件》已明确告知申请人,且该文件并无具体考核评分标准的相关内容,2024年9月前的《工资条》亦未显示绩效扣除情况,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主张每月绩效为工资总金额的40%,同时,被申请人主张的绩效考核“得分”缺乏具体评分标准和事实依据,考核过程显失客观性,被申请人扣除申请人2024年9月、10月绩效工资,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本委不予采信。基于以上,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其2024年9月、10月工资,本委予以采信,诉求该两月工资差额1120元,本委予以支持。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辞退申请人,故依法诉求赔偿金21000元,按离职前月平均工资7000元×1.5个月×2倍计算。
被申请人辩称,因申请人2024年9月、10月连续两个月绩效考核不合格,绩效考核均为C级(0.8分)。2024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绩效改进通知》,告知申请人2024年10月如若没有改进会有相应措施,申请人2024年10月绩效考核仍不合格,故被申请人依据《员工守则》2.2第4项绩效考核规定,连续两个月考核为B以下可以解除,被申请人属于合法解除。
申请人另称,2024年10月11日收到《绩效改进通知》后,向被申请人提出2024年9月绩效评分的异议,因申请人并不清楚有绩效考核。2024年9月30日双方有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被申请人从2024年10月开始进行绩效考核。
经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2023年11月至2024年9月《工资条》《银行流水》《社保参保证明》及上述确认的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的2024年9月、10月工资1120元,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至10月期间的应发工资分别为7217.8元、7200元、5979.2元、4454.5元、7199.94元、6708元、7200元、7200元、6440元、5833元、7200元、7200元。
本委认为:据上文认定,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2024年9月、10月绩效考核不合格,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被申请人现以该理由对申请人作出辞退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核算,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6652.7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958.1元(6652.7元×1.5个月×2倍)。
四、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申请人主张每年享有5天年假,2024年年假未休,故依法诉求1628元,按离职时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的金额计算。
被申请人辩称,直至2024年7月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一年,申请人2024年10月31日已离职,申请人2024年尚未满足可以休年假的条件。
本委认为: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入职被申请人时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故其2024年年假应自2024年7月7日起算,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规定,经核算,申请人2024年7月7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应休年假天数为1天,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7日至2024年10月31日1天未休年假工资611.74元(6652.7元÷21.75天×1天×200%)。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12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958.1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7日至2024年10月31日1天未休年假工资611.7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周楚瑾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