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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3023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171-深南劳人仲案【2024】9508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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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71-深南劳人仲案【2024】9508号

发布日期:2025-12-31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9508号。

  申请人:吴*,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程*。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资等争议一案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独任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吴*到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400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0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4月、7月至11月用人单位未参保且社保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14000元(当庭自愿撤回该项仲裁请求);4、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

  经查,被申请人系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于*年*月*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主体状态:存续。

相关案情

  庭审中,申请人主张:2024年3月1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销售部总监,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工作地点多次变换,在注册地、*中心、**中心临时租赁办公,入职时就通知需居家办公,临时工作地点均工作一周左右,其他时间均受被申请人安排居家办公。申请人每月工资20000元,没有工资结构,每月由被申请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被申请人在2024年4月26日支付2024年3月工资14712.55元、2024年5月15日支付2024年4月工资14712.55元、2024年5月25日支付2024年4月工资4576.07元,扣除个税及公积金后已足额支付2024年3月、4月工资,此后未再支付工资。申请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无需考勤,最后工作至2024年11月30日,因被申请人拒不支付工资,申请人2024年11月30日当面向被申请人提出离职,2024年11月30日正式离职,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申请人对其主张向本委提交了如下证据:《社保参保证明》《公积金缴纳证明》《个税纳税证明》《银行流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姐姐程*《微信聊天记录》。

  经查,《银行流水》记载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工资金额与申请人上述陈述一致。《社保参保证明》记载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交了2024年5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申请人的申诉及相关书证为凭。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

  委对被申请人依法按缺席裁决。申请人提交了《社保参保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主张,鉴于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权利,并对其负举证责任的事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委采信上述证据,并据此采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对申请人所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离职时间申诉事由均予以采信并采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30日解除。

  关于工资。申请人主张诉求工资期间正常出勤,被申请人未支付该期间工资,故依法诉求,按20000元/月×7个月计算。与被申请人实际控制人程*(法定代表人姐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申请人一直均有询问固定办公场所、交付工作成果、追讨工资等事宜。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资支付情况负举证责任,因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诉求工资期间出勤情况及被申请人未支付工资的主张。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规定,根据申请人月工资标准,经核算,申请人诉求工资140000元未超过应得金额,本委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140000元(20000元/月×7个月)。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已

  履行了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故申请人主张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本委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根据申请人月工资标准,扣除一倍正常工资后,经核算,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0000元未超过应得金额,本委予以确认。

  其它。申请人当庭自愿撤回第3项仲裁请求,系其对权利的自主处分,本委予以准许。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八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30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140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0000元;

  四、准许申请人撤回第3项仲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员  周楚瑾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