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7937号。
申请人:陈*,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彭*,系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郑*。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上述劳动争议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法按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8日至2024年10月1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5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3月14日期间少付的工资报酬495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6日加班费252.87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的工资2953.56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关于劳动关系等问题。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视频剪辑岗位,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到期后被申请人未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月固定工资5500元,没有工资结构,每月15日左右以银行转账或法定代表人郑*支付宝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申请人每周正常工作5天,每天工作7.5小时。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仍然在职。
申请人提交《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明细”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经查,《劳动合同》记载用人单位名称“深圳前海*科技有限公司”并加盖相应公章;“银行交易明细”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明细”记载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郑*2023年9月13日至2024年9月15日期间每月向申请人转账5041-5708元不等,金额与申请人主张的月工资标准基本相符,部分转账记录备注工资款项。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经本委当庭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原件后,本委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因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并对其负举证责任的事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月工资标准等申诉事由均予以采信并采纳。
二、关于提成问题。申请人诉称:双方约定申请人每天工作任务剪辑视频25条,超出部分按3元/条计算提成,申请人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3月14日期间每天剪辑了30条视频,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该期间提成,故依法诉求,按3元/条×5条×33天计算。申请人提交了与被申请人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以证明提成事实的约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主张其在被申请人处存在提成的约定,就此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未经过公证程序,当中聊天对象身份无法确认,除此外,申请人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提成事实,故依法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本委对其提成事实的主张不予采信,其诉求被申请人支付提成,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三、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申请人诉称:申请人2023年10月6日休息日加班1天(7.5小时),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加班工资,故依法诉求,申请人提交了“钉钉考勤截图”可以证明加班事实。
本委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就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主张其2023年10月6日存在休息日加班,就此提交的“钉钉考勤截图”仅为打印件,当中并未显示申请人名字或被申请人名称,故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本委对此不予采信,除此外,申请人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故依法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委对其加班事实的主张不予采信,其诉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四、关于年休假工资问题。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每年享有5天年休假,但申请人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故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前确实没有连续工作满1年。
本委认为: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申请人当庭自述其入职被申请人处前未连续工作满1年,故本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入职满一年即2023年10月18日起享有年休假,经折算,申请人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应享有年休假1天。因此,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05.75元(5500元÷21.75天×1天×200%)。
五、关于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诉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故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8日至2024年10月1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500元。
经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期限记载:本合同期限自2022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本合同无固定期限自2022年10月18日起生效。
本委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查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既约定固定期限,又约定无固定期限,而无固定期限已覆盖固定期限,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质上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基于此,申请人再诉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委不予支持。
六、律师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就此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申请人律师费应按其申诉请求胜诉比例得到赔偿,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39.39元(505.75元/64201.43元×5000元)。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委认定的事实,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05.7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39.39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周冠辉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