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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301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12-30
名称: 公开裁决书164-深南劳人仲案【2024】5861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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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64-深南劳人仲案【2024】5861号

发布日期:2025-12-31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5861号。

  申请人:宁*,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包*。

  委托代理人:丁*,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述争议案件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7月23日期间的工资78921.45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142.19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23年3月13日。                                       

  二、工作岗位:IOS开发工程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3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试用期为两个月。

  四、工资情况:申请人试用期内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4400元+绩效工资1600元+餐补30元/天(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核算);转正后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5300元+绩效工资1700元+餐补30元/天(根据实际出勤天数核算),每月15号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月工资。

  五、关于支付工资:申请人主张2024年5月1日至7月23日期间均正常出勤,该期间另存在平时及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其中,诉求金额除了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餐补、平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外,另包含了上述期间的项目奖金及在职期间剩余4天的年休假工资,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现要求予以支付。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上述陈述,但认为其诉求的工资金额应扣除申请人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个人应承担的社保金额418.39元/月及公积金118元/月,合计1609.17元。

  庭审时,申请人确认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及公积金金额合计为1609.17元,同意在工资中扣除。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确认未支付申请人上述期间的工资金额(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餐补、平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项目奖金以及在职期间剩余4天的年休假工资),故本委予以确认。扣除申请人2024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个人应承担的社保及公积金金额1609.17元。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7月23日期间的工资77312.28元(78921.45元-1609.17元)。

  六、离职时间:2024年7月23日。

  七、离职原因: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故于2024年7月23日被迫离职,当天并向被申请人注册地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确认有收到申请人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认为公司并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按申请人的基本工资核算。                                      

  申请人提交了《纳税明细》。被申请人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经查,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的收入金额分别为:21045.58元、19630.34元、21247.24元、28341.72元、19630.46元、19982.86元、23347.54元、17360元、22074.63元、23301.36元、23989.01元、25187.14元。

  本委认为,根据上文查明,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申请人以此为由被迫离职,并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现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故被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按劳动者的基本工资计算,于法无据,本委不予采纳。经核算,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2094.8元。因申请人主张的金额未超过依法应得金额,属于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委予以确认。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142.19元。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7月23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77312.2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3142.19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刘巧丽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