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5】3094号。
申请人:王*,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何*,系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前海*教育(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林*。
案由:经济补偿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上述劳动争议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如下: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5500 元。
相关案情
一、关于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助教,双方有签订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6 日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试用期每月工资为 6750 元,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 3000 元+岗位工资 3750 元,转正后月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 3000 元+岗位工资 3750 元+绩效工资(0-1500 元,需按考核结果评定),每月 15 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不需要签名领取工资,有发放工资条;申请人主张最后工作至 2025 年 4 月 6 日,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申请人就其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向本委提交《劳动合同》予以证明。
经查,据《劳动合同》显示:甲方前海*教育(深圳)有限公司,乙方王*,身份证号*,工作岗位、劳动合同起止期限及工资标准与申请人陈述内容相符,落款处有被申请人盖章及申请人签字。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本委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举证等权利义务。综上,本委对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予以采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另因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书面答辩及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依法应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月工资标准申诉事由均予以采信并采纳。
二、关于经济补偿:申请人主张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自 2025 年 4 月 6 日期满后,被申请人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期满终止,故依法诉求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实发工资8353.41 元×3 个月=25060.23 元计算,以当庭计算为准。
申请人就其主张的月工资发放情况提交《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主张 2024 年 4 月至 2025 年 3 月工资依序为:3000元 、 9544.24 元 、 6544.24 元 、 7584.83 元 、 7002.84 元 、8148.32 元、9714.95 元、9740.18 元、10360.81 元、7136.07元、10548.21 元、7788.77 元。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交书面劳动合同进行初步举证,鉴于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本委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存在上述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应对其负举证责任的事项依法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法律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的主张。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核算,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4278.37 元(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8092.79 元×3 个月)。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委认定的事实,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4278.37 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林 瑶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赵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