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6867号。
申请人:李*,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包*。
委托代理人:欧阳*、丁*,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赔偿金等争议。
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赔偿金等争议一案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1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6566.78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加付赔偿金13283.39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均确认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入职,担任摄影剪辑,双方有签订期限自2024年5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自2024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19日止。
二、月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时间、方式:双方均确认申请人试用期月工资结构包括:底薪9000元+绩效1000元+全勤奖100元(需全勤),另有提成(在职期间没有提成),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不需要签名领取工资,有发放工资条。
三、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7.5小时,以钉钉软件打卡方式记录考勤。
四、离职时间及原因:双方均确认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4年7月18日,当天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的解除理由为“考核期内考核不通过”,申请人当天起正式离职,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五、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申请人主张其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18日期间正常出勤,但被申请人没有支付申请人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依法按10000元×1个月+全勤奖100元+10000元÷21.75天×14天+餐补30元-社保个人部分418.39元/月×2个月-公积金个人部分118元/月×2个月=15494元计算诉求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当庭计算为准。
被申请人辩称确实未支付申请人诉求期间工资15494元。
本委认为:基于被申请人当庭确认其未支付申请人诉求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494元的事实,据此,本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六、关于赔偿金: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依法按10000元×0.5个月×2倍计算诉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申请人辩称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试用期内并没有实际履行工作职责,故不符合被申请人的录用条件,被申请人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存在赔偿金问题。
本委认为:因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其对申请人解除事由的合法依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故本委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采信。据此,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核算,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未超法定标准,本委予以支持。
七、关于加付赔偿金:申请人主张其有向劳动行政部门(南山区劳动监察部门)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但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故依法按16566.78元×50%+10000元×50%计算诉求加付赔偿金,但无法提交相关责令整改的证据。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本案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已向相关部门申诉关于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经相关部门下令相关整改通知后被申请人仍逾期未支付的情形,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故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委对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1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49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本案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马敏如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