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5】524号。
申请人:卢*,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陈*,系广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田*,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徐*。
案由:工资等。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工资等争议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本委依法受理后,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田*到庭参加仲裁庭审。经本委依法送达开庭通知书等相关仲裁文书,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8103.45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93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379.32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
相关案情
一、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委对其按缺席裁决。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答辩状及相关书面证据材料,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权利。
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如下:“甲方: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甲乙双方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如确须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乙方按基本工资30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奖金、津贴、各类补贴、工龄工资、提成等项目不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尾页经双方签章。2、银行流水显示,申请人收到的2023年10月至2024年8月工资金额分别为13339.98元、12898.67元、12738.12元、12738.13元、13326.09元、9861.8元、13326.09元、12693.49元、12523.85元、12725.24元、12725.24元、12725.24元。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账工资的记录,2025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账“薪酬”12725.24元。3、申请人与微信昵称为“C*”(微信号:*)的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12月2日“C*”通过微信向申请人转账706元,申请人当庭申请该笔款项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显示付款方姓名为徐*;2024年12月25日申请人微信询问徐*:“徐总,请问我9、10、11月的薪资和社保什么时候可以结清?”徐*未回复。次日申请人微信向徐*发送名称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电子文档。申请人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告知被申请人,其因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保,决定自2024年12月26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告知徐*:“徐总,由于多次催发工资及社保的诉求未果,我不得不向您发出最后通知。如果在12月26日最后工作日前,仍然无法全额发放本人欠发薪资与社保补缴,那我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我的个人合法权益并索取经济补偿金。”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向申请人发放工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二、入职时间、工作岗位、月工资标准及离职时间:被申请人为劳动关系管理方,对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月工资标准及离职时间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劳动合同及银行流水查明的事实,本委采信申请人的以下主张:于2023年6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高级策划专员。每月工资15000元,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6500元+加班补贴1000元+绩效奖金4500元。在被申请人处最后工作至2024年12月26日,双方劳动关系当日解除。
三、工资:被申请人为劳动关系管理方,对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的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满勤,被申请人未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为其缴纳2024年11月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分别为856元、650元,未缴纳2024年12月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6597.45元(15000元/月+15000元/月÷21.75天×19天-856元-650元)。
四、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申请人提交有办公系统假期余额查询截图证明自离职之日,尚有2天年假及7.5小时加班调休假未休,但未能提供原始载体予以核实,故本委不予采纳。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入职被申请人时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未提交证据证明符合《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即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其自2024年6月1日在被申请人处才享有带薪年休假,则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证据及依据,本委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为劳动关系管理方,对申请人的休假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的其在被申请人处已休年假3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经折算,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享有带薪年假2天(209天÷365天×5天),因其已休3天,不存在未休的年休假,故对申请人诉求的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本委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申请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在职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故对其诉求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本委不予支持。
五、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上文所述,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工资,申请人在离职前告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解除劳动关系理由包括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则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成立,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委予以支持。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金额为30000元(15000元×2个月)。
六、律师代理费:申请人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载明,其因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委托律师代理,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胜诉比例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4448.04元(56597.45元÷63620.7元×5000元)。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本委依法认定的以上事实,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2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6597.45元;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0元;
三、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4448.04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曾翠箷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