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5】1996号。
申请人:肖*,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委托代理人:麦*,系*(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保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卢*。
案由:赔偿金等争议。
申请人就赔偿金等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肖*及其委托代理人麦*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对其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000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业绩提成60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1954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6、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相关案情
一、关于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委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及《社保记录》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查,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已核对原件)部分内容载明“甲方:深圳市*保理有限公司,乙方:肖*,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从2024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试用期为1个月,从202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工作岗位:渠道运营总监……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日……”,落款处甲方盖有深圳市*保理有限公司公章,乙方有肖*签名按手印,落款日期2024年3月1日。
另查,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部分内容载明:2024年4月7日至2025年2月7日期间深圳市*保理有限公司向肖*依序转入5200元(备注3月工资)、6500元(备注4月工资)、6082.66元(备注5月工资)、6082.66元(备注6月工资)、7539.22元(备注7月工资)、7505.18元(备注8月工资)、7505.18元(备注9月工资)、7505.18元(备注10月工资)、7505.18元(备注11月工资)、7054.01元(备注12月工资)、2574.55元(备注1月部分工资)、7424.98元(备注1月工资)。
再查,申请人提交的《社保记录》载明:2024年5月至2025年2月期间由深圳市*保理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肖*缴纳社会保险。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故本委对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及《社保记录》予以采信,并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鉴于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答辩书以及任何相关证据材料,应对其负有举证责任的事项依法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因此,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离职时间及原因、月工资标准及支付情况等申诉事由均予以采信并采纳。
二、入职时间:2024年3月1日。
三、工作岗位:渠道运营总监。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从202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
五、月工资标准:申请人试用期月工资为6500元,2024年4月1日起月工资调整为8000元,工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1550元+绩效工资3450元。每月5日左右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领取工资不需要签名,没有发放工资条。
六、离职时间:2025年2月28日。
七、关于工资问题:申请人主张其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正常出勤提供劳动,但被申请人未支付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故依法诉求,按8000元-社保个人缴交部分500.02元=7499.98元计算,以当庭计算为准。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申请人诉求期间的出勤
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因此,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7499.9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八、关于业绩提成问题: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卢*口头约定其享有业绩提成,提成标准是按申请人给公司带来业绩利润的10%计提。申请人诉求期间为公司创造有大约60万元人民币的利润,但被申请人未支付,故依法诉求,按为公司创造业务利润600000元×10%=60000元计算。
本委认为,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口头约定
其享有业绩提成,在职期间为公司创造大约60万元人民币的利润,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收益明细证明在职期间给公司创造的利润大约60万元,但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系电子证据或电子截图打印件,未经过固化或公证,无法核实真实性;*收益明细系申请人自行制作,没有被申请人盖章确认,无法核实真实性,因此,本委对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收益明细不予采纳。此外,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据此,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业绩提成60000元,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九、关于离职情况及赔偿金问题:申请人主张2025年2月28日下午5点28分收到被申请人人事李*通过手机短信向申请人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有我方提交的证据第14页为证,已核对原始载体),该通知书载明的解除理由为“因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自2025年2月28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回应称“请问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方案是什么”,人事回应称“请你联系卢*卢总”。当天下午5点31分申请人将人事发送给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通过微信方式转发给了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卢*(有我方当庭提交的与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证,已核对原始载体),问“卢总,我有收到这样的信息”,法定代表人回应称“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就直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故依法诉求,按(8000元×12个月+业绩提成60000元)÷12个月×1个月×2倍计算。
本委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本委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离职原因,以及其系合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且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据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流水》《社保记录》及上述认定的2025年2月份工资,经核实,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7565.22元[5200元+6500元+6082.66元+6082.66元+7539.22元+7505.18元+7505.18元+7505.18元+7505.18元+7054.01元+2574.55元+7424.98元+7499.98元+社保个人承担部分4803.88元(417.34元×2个月+494.86元×6个月+500.02元×2个月)÷12个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130.44元(7565.22元×1个月×200%)。
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申请人主张已累计工作
满10年,依法每年应享有年休假10天,诉求期间未休过年休假,被申请人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依法诉求,按13000元÷21.75天×10天×2倍计算。
本委认为,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入职时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因此,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1954元,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十一、关于离职证明问题:据上述查明及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已于2025年2月28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十二、关于律师费问题:本委认为,申请人为本案已实际支付律师费5000元,并向本委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予以证明,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本委对申请人诉求的认定,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1067.94元。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7499.9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
币15130.44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067.94元
四、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五、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范 敏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