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5】5075号。
申请人:赵*,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刘*。
委托代理人:黎*,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就工资等争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赵*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黎*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956.2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10000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加付赔偿金10000元;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反服务期违约金10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是商务BD,双方有签订期限自2025年4月22日起至2028年4月2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7月21日。
二、月工资标准:申请人综合工资为10000元,另有提成。
三、离职时间及原因:申请人最后工作至2025年6月11日,当日被申请人因经营异常被公安机关查封停止营业,有办理离职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了《离职证明》及《员工离职薪资结算单》。
四、关于工资问题:申请人主张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1日期间正常出勤,被申请人未支付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956.2元,故依法诉求。有提交《员工离职薪资结算单》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辫称,确认未支付申请人诉求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956.2元,因为公司账号被冻结,现在无力支付。
本委认为,鉴于双方确认未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956.2元的事实清楚,据此,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956.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五、关于代通知金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突然出事,确实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被迫失业,认为被申请人未提前30日通知申请人,故依法诉求,按10000元×1个月计算。
本委认为,根据双方当庭确认的离职原因,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委不予支持。
六、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或终止合同未支付经济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行政部门责令其应付金额的100%加付赔偿金,故依法诉求,按10000元×1个月计算。
本委认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诉求用人单位支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付赔偿金,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付赔偿金。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向劳动行政部门就本案涉及的工资争议进行投诉或反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故,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加付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七、关于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问题:申请人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未到服务期,因为公司经营异常被查封,申请人被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故依法诉求,按10000元×1个月计算。本委认为,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6月1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956.2元;
二、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 范 敏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杨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