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南劳人仲案【2024】6675号。
申请人:刁*,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周*,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案由:工资差额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劳动争议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经本委依法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刁*到庭参加审理,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1287.75元(当庭明确该项仲裁请求)。
经查,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系*年*月*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9年3月4日。
二、工作岗位:测试平台经理。
三、工作时间及考勤方式:申请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7.5小时,以钉钉打卡方式记录考勤。
四、离职时间:2023年12月15日。
五、关于工资差额:申请人主张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正常出勤,但被申请人没有足额支付申请人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故依法诉求,金额按2023年11月实发工资7640元(25234.34元-已支付17594.34元)+2023年12月实发工资23647.75元=31287.75元计算。
被申请人答辩称确认未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1287.75元,同意按该金额支付,但因被申请人经营困难,业务量和收入严重下滑,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员工的工资发放时有延迟,但公司承诺在后续完成发放。
本委认为,经庭审查明,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1287.75元事实清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31287.7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2月15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31287.75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邓玉玲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