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铭楷(被申请人三):
本委受理张锐、樊韦汝、李火郑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8146号至814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146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支付8146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150元;
二、准许8146号申请人撤回被申请人一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代通知金及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的仲裁请求;
三、驳回8146号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147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支付8147号申请人2023年9月4日至2024年8月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0000元;
二、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支付8147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9000元;
三、准许8147号申请人撤回被申请人一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代通知金及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的仲裁请求。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8148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四支付8148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2600元;
二、准许8148号申请人撤回被申请人一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代通知金及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的仲裁请求;
三、驳回8148号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4】8147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南劳人仲案【2024】8146号、8148号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