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丽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被申请人)、:
本委已受理张珊诉你及武汉市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丽怡分公司(第一被申请人)、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锦江都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第三被申请人)、
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4961号)。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5年10月30日下午2:30在庭审室8(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