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骏达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
本委受理全权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232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一自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与被二自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3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10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19.54元;被二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4.17元;
三、被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4678.37元;被二支付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1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973.85元;
四、被二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136.7元;
五、被一、被二各自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六、被一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2258.76元;被二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2258.75元
七、准许申请人撤回第6项仲裁请求;
八、驳回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