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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184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8-26
名称: 深南劳人仲案【2025】195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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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5】1953号

发布日期:2025-08-26  浏览次数:-

深圳市千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

  本委受理封林园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95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2586.21元;

  二、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加班工资人民币2435.34元;

  三、被申请人一返还申请人多扣除的养老保险费用人民币726.75元;

  四、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5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206.90元;

  五、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974.92元;

  六、被申请人一依法为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