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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1638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8-05
名称: 深南劳人仲案【2025】1484号至1485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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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5】1484号至1485号

发布日期:2025-08-0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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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廖培锦、吴朝颖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484号至1485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1484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6776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56816.62元。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1485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人民币5432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7740.76元。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5】1484号案件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南劳人仲案【2025】1485号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