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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1503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7-22
名称: 深南劳人仲案【2025】915号至917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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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5】915号至917号

发布日期:2025-07-22  浏览次数:-

深圳市琛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春兰、邓燕霞、姚泽君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915号至91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915号仲裁裁决如下:

  确认915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916号仲裁裁决如下:

  确认916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深南劳人仲案【2025】917号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917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4月19日至2025年1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917号申请人2024年5月19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603元;

  三、准许917号申请人撤回第4项仲裁请求;

  四、驳回917号申请人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5】915号至917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