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视智觉(深圳)算法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睿视智觉(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
本委受理刘越、李超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707号至70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南劳人仲案【2025】707号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一支付707号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55780.3元;
二、由被申请人一支付707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8725元;
三、由被申请人一支付707号申请人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5590.8元;
四、由被申请人一支付707号申请人2019年年终奖差额19605元;
五、驳回707号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南劳人仲案【2025】708号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一支付708号申请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46833.51元;
二、由被申请人一支付708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000元;
三、由被申请人一支付708号申请人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7172.41元;
四、由被申请人一支付708号申请人2019、2021年年终奖差额27523.74元;
五、驳回708号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南劳人仲案【2025】707号至708号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ns.gov.cn/nsqrzj/gkmlpt/mindex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