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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小东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449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8547.6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5232.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60931.2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2575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9日至2023年12月21日期间的护理费人民币10296.72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9日至2023年12月21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600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90元。
本公告已于2025年6月26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文苑街35号西丽新源工业厂区3栋(聚创金谷创意园)五楼508室。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