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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0075449597/2025-0131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5-06-26
名称: 深南劳人仲案【2025】449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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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劳人仲案【2025】449号

发布日期:2025-06-26  浏览次数:-

深圳市广丰幕墙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小东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449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8547.6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5232.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60931.2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2575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9日至2023年12月21日期间的护理费人民币10296.72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1月19日至2023年12月21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600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90元。

  本公告已于2025年6月26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文苑街35号西丽新源工业厂区3栋(聚创金谷创意园)五楼508室。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