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仕明都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申请人二):
本委受理王玉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73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在2008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同意申请人撤回第四、五项仲裁申请;
三、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5年6月12日张贴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下李南路73号东久创新科技园二期6栋1210B-ZZ18。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