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罡视觉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邓飞华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2448号),仲裁请求为:
1.确认申请人与金罡视觉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4日至2024年8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
2.金罡视觉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4250元;
3.金罡视觉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10093元;
4.金罡视觉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8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46297元;
5.金罡视觉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小计金额:113168元;
6.金罡视觉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2月4日至2024年8月15日年休假工资,小计金额:65823元;
7.金罡视觉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7年2月4日至2024年8月15日社保费用,小计金额:2856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7月8日下午2:30在庭审室8(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