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吉丫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王珍丽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8920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事项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06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16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118.52元;
三、确认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5日至2024年8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公告已于2025年5月22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望海路1166号招商局广场10B。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