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李得君诉你及刘佳一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2407号)。仲裁请求为:
1.确认深圳市嘉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于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深圳市嘉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000元;
3.深圳市嘉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7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4600元;
4.深圳市嘉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7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530元;
5.深圳市嘉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6.刘佳一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7月7日下午2:30在庭审室2(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