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花石匠鲜花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已受理覃思乡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2141号),仲裁请求为:
1.确认覃思乡与深圳市南山区花石匠鲜花店(个体工商户)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深圳市南山区花石匠鲜花店(个体工商户)支付覃思乡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686.30元;
3.深圳市南山区花石匠鲜花店(个体工商户)支付覃思乡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000元;
4.深圳市南山区花石匠鲜花店(个体工商户)支付覃思乡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
5.深圳市南山区花石匠鲜花店(个体工商户)向覃思乡开具离职证明。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7月03日上午9:30在庭审室1(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