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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陆嘉宝、张京海、邢奎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2152至2154号),诉求为:
1、请求支付陆嘉宝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488.62元;
2、请求支付陆嘉宝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1350.11元;
3、请求支付张京海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1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4334元;
4、请求支付张京海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3693.98元;
5、请求支付邢奎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0720.07元;
6、请求支付邢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4147.5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7月3日上午9:30在庭审室10(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