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丽苑海涛口腔门诊部、深圳海涛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潘兰诉你及陕西海涛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962号)。仲裁请求为:
1.深圳丽苑海涛口腔门诊部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23577.50元;
2.深圳丽苑海涛口腔门诊部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31500.00元;
3.深圳丽苑海涛口腔门诊部补交申请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20日的社会保险费用;
4.深圳丽苑海涛口腔门诊部支付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加付赔偿金,小计金额:11788.75元;
5.深圳海涛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海涛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6月24日下午2:30在庭审室2(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3)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