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儒歌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豆红林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766号),仲裁请求为:
1.确认豆红林与深圳市儒歌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6月7日至2025年3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
2.深圳市儒歌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5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23111.4元;
3.深圳市儒歌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5月16日至2025年11月10日产期工资,小计金额:34974.24元;
4.深圳市儒歌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小计金额:23111.4元;
5.深圳市儒歌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小计金额:40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6月17日下午2:30在庭审室8(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