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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周诗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614号),仲裁请求为: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25年1月3日被被申请人违法解除;
2.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9103.45元;
3.支付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小计金额:2041.29元;
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小计金额16693.80元;
5.支付律师代理费,小计金额:5000.00 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6月11日下午2:30在庭审室5(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1)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