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何芬敏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531号),诉求为:
1、请求确认何芬敏与深圳市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深圳市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入职保证金30000元;
3、请求深圳市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1750元;
4、请求深圳市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500元;
5、请求深圳市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从2025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现暂计至2025年2月28日为53.04元);
6、请求深圳市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00元;
7、请求深圳市中青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6月4日14:30在庭审室10(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四楼402)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