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书娟、赵琳潇:
本委已受理吴晓旋诉你、深圳市南山区娟娟禾喜点蛋糕店(个体工商户)(已于2024年12月19日注销)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9396号),仲裁请求为:
1.确认吴晓旋与深圳市南山区娟娟禾喜点蛋糕店(个体工商户)2024年2月25日至2024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赵书娟、赵琳潇共同支付2024年2月25日至2024年11月26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小计金额:36000元;
3.赵书娟、赵琳潇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小计金额:9000元;
4.赵书娟、赵琳潇共同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2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小计金额:45000元;
5.赵书娟、赵琳潇共同支付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1月24日期间的加班费,小计金额:31784.48元;
6.赵书娟、赵琳潇共同支付律师费,小计金额:50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6月3日上午9:30在庭审室8(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三楼304)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