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大尚龙虾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已受理唐朝艳、彭世冬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5】1138、1139号)。
【2025】1138号的仲裁请求为:1.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大尚龙虾店(个体工商户)确认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大尚龙虾店(个体工商户)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5000元;3.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大尚龙虾店(个体工商户)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1000元。
【2025】1139号的仲裁请求为:1.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大尚龙虾店(个体工商户)确认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大尚龙虾店(个体工商户)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300元;3.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大尚龙虾店(个体工商户)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1100元。
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5年5月26日下午2:30在庭审室4(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停车场东侧)二楼205)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不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