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客小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第一被申请人):
本委受理李文春、曾添华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南劳人仲案【2024】9253号、9256号)已办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9253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4633.61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8月21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460.16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8232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五、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委对深南劳人仲案【2024】9256号案件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5781.93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902.42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6532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五、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告已于2025年4月9日张贴于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D2栋102。你可到深圳市南山区红花园89号(南山劳动大厦南停车场东侧)一楼立案大厅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5-26562292)。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张贴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仲裁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